《法哲学原理》(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是德国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德国唯心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在法学方面最重要的著作。黑格尔出生于官吏家庭, 1788年-1793年在图宾根神学院学习。大学毕业后,曾先后在耶拿大学、纽伦堡中学、海德堡大学和柏林大学任教,1830年任柏林大学校长。他学识渊博,兴趣广泛,几乎研究了一切科学部门,从自然科学到<敏感詞>科学,从哲学、逻辑学、历史、美学、宗教学到<敏感詞>学、法学,都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恩格斯称道黑格尔“不仅是一个富于创造性的天才,而且是一个学识渊博的人物,所以他在每一个领域中都起了划时代的作用。”马克思也指出,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在黑格尔的著作中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阐述。”《法哲学原理》一书的中译本由范扬、张企泰翻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出版,以后数次印行。全书分3篇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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