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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原因与效应
Chapter XII
Causation
“Every Cause has its Effect; every Effect has its Cause; everything happens according to Law; Changeis but a name for Law not recognized; there are many planes of causation, but nothing escapes the Law.” - the Kybalion
每一个原因都有其结果;每一个效果都有其来由;所有事情都受制於法(the Law)之下;偶然只是未被了解的法则;有许多不同层面的原因,但没有任何事物能逃避法(the Law)。
第六条赫尔密斯法则与原因效果有关,它指出没有任何事情是由机率决定,机率只是未被了解法则的表面显化,机率因看不到现象连续性而来的知觉。
原因与效应Cause & Effect普遍存在於科学思想之中,而其中的争论是在这条法则的运作方式,及其内容字词的意涵。然而无疑问的是秩序存在一切之中,而他们若不被理解,则其显化会被视为机率丶偶然。一切都在起始与结果之中,一切都在原因与效应之内,是看不见的秩序编织出看似的偶然。除了THE ALL之外,一切其所造之物皆在法则之中,THE ALL本身就是法则,而没有任何事物是在THE ALL之外。
我们视一件事件为偶然时,我们可能无法看到它背後的原因,或不理解其原因。偶然是一个观点,然而每一个偶然背後都有清楚的法则在作用,可能是一个法则,也可能是多个法则,所有的法则,但没有事情不受法则作用。我们知道概率现象可以用数学描述,这些表面的随机也有一定规律,并不会变更。
每一件「事件Event」背後都有一个「因为Because」,这个「因为」的表逹即是「事件」。所有「事件」都是一环扣一环。不是一件「事物Thing」造成另一件「事物」,不是一件「事物」创造出另一件「事物」。原因与效应的重心是「事件」,而不是「事物」,是发生了甚麽,而不是有甚麽。
「事件」是指会「发生」丶「到来」丶「到逹」的。每一件「事件」皆是前一件「事件」的「效应」。没有一件「事件」可以创造另一件「事件」,所有「事件」皆是由THE ALL流出的「事件之链」。所有「事件」皆是连接着的,连续着的。所有「事件」之间都有关系。
一块山上跌落的石头碰到谷底的屋顶,看似是随机与偶然的,但我们可以追回在它背後的所有「原因」。雨水丶太阳的光照丶土地的质地等等。一个人必会有父母亲,及祖父母,血缘的传递必须要有父母。
落海之石涟漪<敏感詞>。而自由意志与命运皆是同一个真理的两极,自由意志与命运皆为一半的真理。一个人同时是自由与受束缚的。古哲人如是说∶
“The further the creation is from the Centre, the more it is bound; the nearer the Centre it reaches, the nearer Free is it.”
离中心Centre越远之受造之物,越受束缚,越接近中心Centre之受造之物,越自由。
我们大部份时间皆受环境的影响,而拥有很少的自由。我们在众多的意见丶思想丶情绪中摆荡,而没有自主性。我们「想去」做某件事件,但却无法知晓自己「为甚麽想去」。然而每一个「想去」背後都有一个「原因」。
真正有自主性者可以将这些「想去」转成相反的「想去」,他们可以「以意而意Will to Will」,而不是仅受心情丶情绪丶环境的波动而受影响,他们能抵抗所有外在的暗示性。而不是像山坡之落石丶风中之飘叶。大部份的人都受<敏感詞>的意志所影响,而非自己的意愿,他们成为他人意愿的一环,而忘记自己的自主性。
而Masters知晓游戏的规则,升高於物质的层面之上,并将自己置於更能的本能力量之中,而掌控自己的心情丶人格丶品质丶极性丶环境。他们是动者,而非被动者。他们是原因,而非效应。尽管Masters让自己成为高层面法则的一部份,成为其原因与效果的一环,有意识地行动其中,而非成其器皿。他们服务於其上的层面,而掌握其下的层面。
法永远在掌控一切,没有任何东西是在其之外,纯粹是偶然。人可以用法则去中和法则,用法则去超越法则,高永远能胜低,上永远能胜下。
open sky,
partial translator, laimen
the Light be wthn Us
2010-Jun-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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