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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巫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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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8 13:08: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西罗马帝国灭亡后至西元十五世纪,西方进入所谓的中古世纪(Middle Ages),在这长达千年的黑暗时期,天主教神学是当时唯一的意识形态,因此魔鬼说的思想大行其道,认为世间万物为神所创,而每当发生灾祸时,便认为是邪恶力量在作祟;人们会违反<敏感詞>规范或宗教,也被认为是因其被邪魔附身或本身即为巫师。这样的思想一直延续到十七世纪,在十七世纪之前,有数十万计的人,被指为「异端」、「巫师」而惨死在火刑或<敏感詞>酷刑之下。其中最为著名的便是发生在十五世纪末至十七世纪的「猎巫运动」,在那段日子中欧洲各地火光熊熊,不论是宗教或世俗司法机关,皆大力缉捕所谓的「巫师」,然后用不合理的秘密审讯、证据法则、配合严刑峻罚,轻易的入人于罪。在这恐怖的运动中尤以女性为最大的受害者,几千名无辜的女性被判定为「女巫」而处以火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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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自罗马时代起,天主教会便不断的对所谓的「异端邪教」进行镇压,但为何在十五世纪至十七世纪的欧洲<敏感詞>,会由上至下各阶层,不论世俗政权或教会,皆疯狂的相信有施行巫术,以害人为乐的巫师、女巫存在,并进而展开大规模「猎巫运动」,仍有其历史背景及一定原因存在。有不少人主张,「猎巫运动」与西方中世纪末期<敏感詞>体制的崩溃,以及近代初期宗教信仰的改变有关。首先,从中世纪末期开始,欧洲出现接二连三的灾乱:如基督教会发生「巴比伦流亡」(Babylonian Captivity,1309-1376)及「教会大分裂」(The Great Schism,1378-1417),使教会领导地位衰落;英法百年战争(1337-1453)则战火荼毒欧洲平民百姓;加上十四世纪初的农作歉收、大饥荒,以及不久「黑死病」(1347-1350)流行,使欧洲经常处于动荡不安的状态。而这样的不稳定一直延续,宗教战争(1562-1598)、三十年战争(1618-1648)等兵灾仍不断发生、欠收与瘟疫及动物流行病在十六、十七世纪也层出不穷,使欧洲经济状况每况愈下,<敏感詞>秩序愈加败坏,大大动摇了农村<敏感詞>的稳定。一旦中世纪体制崩溃,混乱四起,立基于中古封建制度及庄园经济的人际关系网络乃产生巨变--「相互依赖<敏感詞>」变成「自私自利的<敏感詞>」;在人际关系紧张的悲苦岁月,人们普遍缺乏安全感、彼此互不信任,更认定<敏感詞>乱象与魔鬼(撒旦)及巫师有关:Q 。因此一遇有灾变或意外,就用莫须有的罪名指控他人是巫师,并以巫师事件解释<敏感詞>上为何会发生许多不幸:'( 。其次,也有学者主张,「猎巫运动」与近代初期西方<敏感詞>的宗教信仰改变有关。一五一七年欧洲「宗教改革」(The Reformation)以后,因为天主教(Catholics)与基督新教(Protestants)双方对抗激烈,加上俗世政权也卷入这场宗教战争之中,于是<敏感詞>控制比过去更形严密;个人在信仰上乃被迫必须选择一个立场--或天主教、或基督新教,毫无「宗教宽容」(toleration)可言,因此,经常发生由于宗教见解与所属教会立场不同而丧命者。由于前述的历史背景,追捕巫师,尤其是女巫的<敏感詞>因素已然齐全,在1480到1520年间和1580至1670年间便发生了两次大规模的「巫师追猎」运动。
在1480到1520年间发生第一次大规模的「猎巫运动」,此时是由宗教裁判所负责追拿女巫。而吹响猎巫号角的,则肇始于1484年教皇英诺森八世所发布的「summis desiderantes affectibus」(最高的希望)谕令,这道谕令可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巫师追缉令。会发布这道谕令是因为,两名宗教裁判官在上日尔曼地区进行追捕异端份子的工作时发现有巫术的问题,而当地官员却不配合追捕,于是教庭为了镇压巫术,便下达这缉巫谕令,扩大追捕巫师的宗教裁判官的权限。除此之外,1487年时两名宗教裁判官英斯蒂道里和斯伯伦吉合著了「女巫之锤」,这本对迫害巫师贡献巨大的巨著。此书乃针对宗教裁判官所写,教导其如何侦查女巫的罪行,同时提供镇压巫术的理由,书中表示女巫分为两类,一类只为人卜卦、解难其罪较轻;另一类则背弃天主,侍奉魔鬼,不但危害人类,还建立了魔鬼的事业,犯了严重的宗教罪,此和信仰「不纯者」乃糊里糊涂犯了罪不同,对这些女巫不需宽待,可判处火刑,若其有忏悔之意,则法庭可较为宽厚处理,先绞死或吊死女巫,再施以火刑。书中还描述背弃天主的女巫,往往三更半夜,全身涂抹特制油膏,赤身<敏感詞>骑着巫使到特定的地方参加「巫魔会」(Witches’ sabbat)。由于「女巫之锤」著者之一的斯伯伦吉乃声望卓著的大学者,在知识界和宗教界有权威性,使此书更添影响力,从1487年至1669年便再版了29次之多,直到十七世纪,此书还是追捕女巫的基本手册。补充说明:所谓「巫魔会」指的是巫师和撒旦、魔鬼的聚会,依据魔鬼学家及女巫自白的描述,其仪式乃模仿天主教教仪但顺序颠倒的弥撒,女巫和魔鬼们在会上舞蹈、宴饮、吞吃小孩、最后魔鬼还会化身为梦魔,在睡梦中和女巫淫<敏感詞>媾、然而和魔鬼交媾并无乐趣,因其体液是冰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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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0至1670年间镇压巫术达到高潮,掀起了规模最大一次的「猎巫运动」。此时追捕活动渐由世俗法庭接手,镇压更为严厉、被迫害之人较前一波更多。在当时的法兰西王国、日尔曼帝国南部是追猎行动最猛烈的地方,举例来说:仅1575至1590年间,当时法国洛林省之宗教法庭庭长雷米即烧死了900名巫师。同时各王国的法官、学者等精英份子也争相发表有关魔鬼学的论文,替追捕女巫行动提供「学术根据」,例如:当代有名的<敏感詞>理论家、人文主义者博丹(Jean Bodin),于1580年出版「巫师的魔鬼术」一书,为他带来更大的声望,洛林省的雷米庭长也于1595年出版「魔鬼」一书、法国东部西班牙领地弗朗什-孔泰的法官博盖\在1603年出版「巫师恶言录」皆为当时的热门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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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裁判所又称异端裁判所,顾名思义,其设立的主要目的便是为了制裁「异端邪说」。而其设立过程可追溯至1216年,教皇洪诺留三世建立了一个直接听命于教廷、专追究异端的新僧团——号称「真正信仰的警犬」的多明我会,之后在1233年,教皇格里戈利九世下令由多明我会修士担任各教区原来由主教充当的宗教裁判员角色,授予他们「由法庭追纠」异端的全权。至此,宗教裁判所已经基本形成。至1252年,英诺森四世发出〈论连根拔除〉的训谕,规定在各教区设立清算异端的专门委员会,委以逮捕、审问、惩罚异端并没收其财产的责任,从组织上正式批准了建立宗教裁判所,因此十三世纪下半叶起,西欧各国普遍建立起了宗教裁判所。然而我们必须认清一点,并非所有宗教裁判所皆参与镇压巫术而发起大规模「猎巫运动」,例如:最为恶名昭彰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在三百五十年间惩罚了三十四万人,其中有三万二千人被活活烧死,然而其打击的主要目标是犹太教和穆斯林。也就是说宗教法庭其主要任务是在打击「异端邪教」,例如:多那图斯派、阿利安派、一性派、韦尔多派、阿尔比派、回教徒等异教徒,只是在十五世纪末到十六世纪初,某些地区之宗教法庭也对所谓的施诅咒术、崇拜魔鬼的巫师、女巫进行追捕。到了十六世纪后,追捕女巫的工作乃由国王与诸侯的世俗法庭接手,由于在欧洲封建制度下,司法权力具有至高无上的重要性,因此赋予诸侯宣布死刑的权利。在世俗法庭接手后,镇压更是毫不留情。:fu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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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裁判所与世俗法庭在审判巫案时所采用的是所谓「调查诉讼」(inquistion,在拉丁语源中有调查的意思)的程序,此种「调查诉讼」程序乃是由宗教裁判所在与异端对抗长达三世纪的经验中累积经验而成。在此之前的诉讼方式则为「控告诉讼」。 「控告诉讼」所谓「控告诉讼」即为所谓「弹劾主义」之诉讼构造13,乃是蛮族入侵时代,日耳曼民族所引进的司法制度,若要落人于罪,必须要有人提出告发、弹劾,裁判机关才可开始诉讼程序。法庭只是倾听原被告双方之辩论,判断控诉人提出之控诉是否有根据。如果控诉人不能让法庭成员接受他的观点,就会被判诬告,法庭会根据诬告的严重性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惩罚控诉人。在「控告诉讼」之下,往往采取公开审判与言词辩论主义。 「调查诉讼」而所谓「调查诉讼」,即「纠问主义」之诉讼构造15,如前所述,乃是由宗教裁判所累积经验发展而成。之后由于中世纪末至近代初期,欧洲封建<敏感詞>崩溃、<敏感詞>秩序紊乱,世俗法庭也采行之。 「调查诉讼」是在匿名检举后,由法官判断是否要受理调查。控告人的身份会受到完全的保密,之后所有的费用都由受审者负担,而要密告一个人为女巫根本不需任何实质证据,例如:英国处死一名女巫玛歌莉,她被举发的原因便是「曾向邻居借东西被拒绝,不久,邻居的小孩便病发夭折」。甚而有时根本不需有控诉人,只要乡里一有例如:「某人一谈到巫术便坐立难安」或「某人念珠无故断落」等传言,法院即基于职权开启诉讼程序,亦即裁判者身兼控诉人角色。此种「调查诉讼」乃采用秘密审讯,受审人完全与外界隔离,不知法庭握有何种不利自己之证据,也不知审查的内容,受审人实难以尽防御之能事而证明自己之清白。盖法官对被告多已存有有罪心证,在严苛的审讯过程中,只想得到被指为女巫之人全部的供词,纵使法庭同意指派律师替其辩护,律师为了怕自己被指为女巫之同路人,也会一同施压要受审人认罪,因此我们可以说当时根本没有「无罪推定」这种观念,甚至是采「有罪推定」原则。此外当时乃采取「法定证据主义」,要定女巫之罪,首要且必须的证据是女巫认罪的自白,因此在「女巫裁判」中,为了得到那些女巫的自白,常使用严酷的刑求,使她们招认犯行。而在严厉且残忍的刑求下,少有人能不被「屈打成招」。此外,当时还有一套特别的「女巫判断准则」,只要符合其中的条件,便已拥有认定她们是女巫的一样证据,再加上女巫的自白,则一桩巫案便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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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宗教法庭或世俗法庭,为了使女巫自白认罪,通常会采用刑求的方式。同时当时法庭还有一套奇特的「女巫判断准则」,来判断一个人是否为女巫。刑求之方法当法官用一般的审讯方法,没办法得到「女巫」的供词时,便会开始使用刑求,刑求的种类非常多种,有心理上的威吓、也有肉体上的折磨。心理上的威吓,例如:法庭可将审讯室旁的刑求间的门打开,使犯人看到各式各样的刑具而心生恐惧;亦可将审讯室旁的刑求间的门关上,安排仆役在内佯装受到刑求,发出痛苦凄厉的哀嚎,使犯人因害怕自己亦受苦刑而招认。而肉体折磨的刑求方式更是花样百出,可依据时间、地点而有所不同,例如:鞭刑、断粮断水、用刑架拉扯被告四肢、用火烧脚、针刺指甲、「夹棍」--把木棍贴在小腿上,用绳子绑住再钉进楔子、「水刑」--将被告的双手双脚串着钉在墙上的铁环里,身子架着一个木架,接着灌九公升的水,若还不招再灌九公升半的水,或者是命令嫌犯在满布尖石及锐物的地上跑步,直到力竭倒下等等...。经过一次的酷刑后,至少要隔一天才会进行第二次刑求,这并非要让犯人有喘息的机会,而是要让犯人能有时间细细回想上刑的痛苦和恐惧。且为了表示供词乃正确的,在逼供中得到的证词,一般还要在不施刑的情况下再重复一遍,通常是在施刑后的第二天对供。如果犯人翻供,就得再行审问,也代表刑求将再次加之于犯人之身。 「女巫判断准则」当时的法官依据经验,累积了几种屡试不爽的方法,可以证明被告是否为真的女巫,我们将之称为「女巫判断准则」,以下将简略介绍之。 1、寻找「魔鬼标记」--当时人们相信魔鬼会在巫师身上留下记号,这种「魔鬼标记」因为被魔鬼触摸过,所以刺之不痛,亦不会出血。因此必须剔除嫌犯全身毛发,脱衣检查身体有没有此种「魔鬼标记」─如凸出物、斑点、老茧、疤痕或胎记,如果找到,则以别针或小刀戳刺,观察嫌犯是否会痛。例如:一位名叫吕厄的被指为女巫之妇女,便被发现在其左肩上有五个「魔鬼标记」,而另一位名叫阿德里.安娜的六十岁妇女,也因被发现在其「背的中央、肩膀下面」有一个点,被针扎入一个手指深,没有流一滴血,也没有痛感,而被认定为女巫。 2、观察巫师体重--因当时人们相信巫师能够在空中飞行,和魔鬼进行心灵交流,因此其体重会比看起来轻:o 。我们姑且不论其毫无科学根据,但其实「看起来比较轻」本身便是一个不确定的标准,可供法官恣意判断。 3、观察有无「小鬼」接近—嫌犯会被交叉捆绑脖子与腿,独自监禁地牢两昼夜,并在囚室门上故意留一小洞,刺探有无「小鬼」从此洞进出,而所谓的「小鬼」不过就是甲虫或老鼠之类常出现在肮脏黑暗地方的动物。 4、观察其会否流泪--巫师的另一个特征是不会流泪\,不论是遭到肉体或精神折磨皆不会流出泪水:@ 。有名的缉巫法官博盖曾问一位女巫嫌犯为何她不哭,那可怜的女人回答,她遭受太多毒打,泪已流干,不会再哭。然而这样的回答并不受到采信,依据魔鬼学家的说法,巫师不会流泪是因为魔鬼传授给巫师抑制法,使他们在受刑时处于出神的状态而不会疼痛。 5、「水验法」--其乃中世纪遗留下来的「神判法」(ordeal),也是最常被使用的「女巫判断准则」。其方法为将嫌犯捆绑在石头上,或将嫌犯右手拇指绑住左脚拇指,左手拇指绑住右脚拇指,脸朝下丢入水中,如果嫌犯浮在水面即代表魔鬼不愿见到信徒死亡,而可证明嫌犯有罪;若下沉则为清白无辜。因水是用来洗礼,象征接受基督信仰,所以上帝绝不会以水「拥抱」效忠魔鬼的人。然可笑的是下沉至水中而证明无罪之人,往往会被淹死,用这种方法来证明嫌犯清白,以现时眼光来看实在是无理且残酷。观察以上种种刑求方式及「女巫判断准则」,我们可以得到一个结论,那就是嫌犯要活着证明自己不是女巫几乎不可能,因为要挨过恐怖的刑求而不认罪已是强人所难,再加上那些怪异奇特的「女巫判断准则」,法官更是可以以之为有力证据,而将其认定为巫师之人轻易入罪。:'(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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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嫌犯被法庭宣判为女巫后,随之而来的便是恐怖的刑罚,惩罚的轻重,依其犯行及接受审判时的态度而有不同,若在接受审讯时坦白认罪,显有悔意,则所受之刑罚可能是较轻的侮辱性之刑罚,或是监禁、劳役,然而若是在接受审讯时不「坦白从宽」,则将遭到开除教籍,而处以「火刑」的命运。所谓「火刑」乃是将人绑在材堆所筑成之火刑台上活活烧死的残忍刑罚,在「猎巫运动」中被逮捕的女巫,有许多皆惨遭烈焰吞噬。而为何在中古世纪至近代初期,要处死异端份子或巫师、女巫此等「宗教犯」要使用火刑这种刑罚方式?应与「火」同时具有强大毁灭性以及神圣的象征意义有关,因为火之威力强大,故人们可能认为巫术魔法在烈火中无法发挥作用,当女巫被烧成灰烬时,邪恶以及巫术同样也会灰飞湮灭,又自古即有所谓「圣火」的观念存在,因而人们可能认为女巫虽然肉体被火吞噬,但其灵魂经由赎罪圣火的洗涤,或可稍减其罪孽。此外亦可能与圣经中有所谓「永火地狱」之描述有关,因而以火刑象征邪恶的巫师受到地狱炼火的折磨;还有一种说法就是:神是仁慈的,他不喜欢看见流血。较特别的是,在16世纪末至17世纪上半叶,信奉新教的英格兰亦有追捕女巫,然其处死女巫的方式为「绞刑」而非「火刑」,盖其认为女巫所犯下的并非宗教罪而是民事法罪27,此和信奉天主教的日尔曼帝国、法兰西帝国、西班牙帝国等欧陆国家有很大不同。: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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